大庆英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大庆英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5执9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5月21日出生,住大庆市红岗区。
被执行人:大庆英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科技12号大庆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厦914室。
法定代表人:黄海龙,职务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英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605民初8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大庆英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质保金82831元,案件受理费935.39元,并承担迟延履行利息和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后,其对此表示理解和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茂隆
审判员  李向军
审判员  杜 秋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