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2执5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大庆英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大庆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大庆英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新科路12号大庆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厦914室。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特2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36万元及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券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特26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同岩
审判员 尹燕彪
审判员 王金贵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