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英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大庆英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91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大庆市。
被执行人大庆英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英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黑0691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586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大庆英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大庆英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明被执行人大庆英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任何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于2019年12月23日、2019年12月24日对被执行人大庆英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本案已实现的债权数额为零。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还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如需续封、续冻,请提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泽军
审判员  牛昊祺
审判员  贾李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