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2民初3330号
原告:大庆市盛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孟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博文,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大庆市盛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香,黑龙江工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林向军,总经理。
被告:大庆油***实业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李贵,总经理。
原告大庆市盛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油***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郭百哲
审 判 员 刘增华
人民陪审员 盖祥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