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盛合双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盛合双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油田庆升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2民初3330号之一
原告:大庆市盛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孟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博文,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大庆市盛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香,黑龙江工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林向军,总经理。
被告:大庆油***实业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李贵,总经理。
原告大庆市盛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油***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大庆市盛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盛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盛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市盛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百哲
审 判 员  刘增华
人民陪审员  盖祥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