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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北京汇银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民初4872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0月7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北京汇银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彬。 被告:**,男,住信阳市平桥区。 原告***诉被告北京汇银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