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民初4872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0月7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北京汇银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彬。
被告:**,男,住信阳市平桥区。
原告***诉被告北京汇银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