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2民初1495号
原告:***,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江宇,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长沙鑫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旺旺西路499号。
法定代表人:朱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广军,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小娟,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长沙鑫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中联摊铺机(设备编号:LTU120);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以当地同等设备平均每月租金标准计算5万元/月,2021年10月9日被扣押日至2022年3月30日起诉之日,考虑春节和疫情原因,共核算4个月,从2022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设备时);3、判令**支付律师费1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系湖南清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系长沙瑞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承包了长沙鑫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浩公司”)位于长沙市××路××路面工程的水稳。2021年10月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租赁物为中联摊铺机(设备编号:LTU120),用于其所承包的被告鑫浩公司位于海桐东路的路面水稳层摊铺施工,并由原告派人驾驶摊铺机负责做事,租金为4000元/天。次日,施工过程中发生其他设备导致1人死亡的安全事故,施工搁置。鑫浩公司以其与发包方现行赔付了赔偿金,邱金需承担部分赔偿,而无法联系上**等为由扣押原告摊铺机至今,原告多次释明并提供证据证明设备所有权以及租赁关系,向鑫浩公司主张权利并进行报案,鑫浩公司明知原告系设备权利人,至今仍拒绝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起诉讼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根据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其系其租赁设备所有人,案涉标的物在租赁给被告**使用过程中,被长沙鑫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扣押并拒绝返还。故而,原告有权基于与被告**的租赁合同关系向**行使债权请求权,亦有权基于其标的物所有人的权利向长沙鑫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行使物权请求权。但本案中,其诉讼请求为一并要求合同相对人和实际占有人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构成请求权的竞合,而相对人**因未占有实际占有标的物,其对于返还原物的请求已履行不能。本院基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初步审查后,向原告释明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但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故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海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周 锐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