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1396号
申请执行人:长***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旺旺西路499号。
法定代表人:朱龙。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5月8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申请执行人长***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697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履行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12民初69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炫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