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13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旺旺西路499号。
法定代表人:朱龙,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1)湘0112民初69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3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12执13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俊
审 判 员 贺 靖
审 判 员 陈曦川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胡明星
代理书记员 杨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