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7532号
原告:长***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旺旺西路499号。
法定代表人:朱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小娟,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玲,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辜显旺。
原告长***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长***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97元,由原告长***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朱黎源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