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执1416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天正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高天乐,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住广东省深圳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天正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15民初359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一、向申请人上海天正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支付67,200元(人民币,下同);二、向申请人上海天正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
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9年7月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故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上海天正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
执行中,本院经查未见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资金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此外,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天正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沪0115民初35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上海天正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天正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上海天正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高忠
审判员 傅国华
审判员 姚 琦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朱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