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24执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天正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天乐,男,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俊卿,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天正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昔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724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上海天正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7月22日到昔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9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19年9月26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武
审判员 付亚洲
审判员 张玉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邵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