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21执79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江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通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阳高县龙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进宏,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2民终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晋(2017)阳高县不动产权第000007*号建筑面积1602.25平方米的PVC车间、晋(2017)阳高县不动产权第000008*号建筑面积4108.58平方米的科技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大同煤矿通泰橡胶有限公司名下晋(2017)阳高县不动产权第000007*号建筑面积1602.25平方米的PVC车间、晋(2017)阳高县不动产权第000008*号建筑面积4108.58平方米的科技楼,期限为三年。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通泰橡胶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建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成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