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21执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江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通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阳高县龙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进宏,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2民终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通泰橡胶有限公司名下晋(2017)阳高县不动产权第000007*号建筑面积1602.25平方米的PVC车间、晋(2017)阳高县不动产权第000008*号建筑面积4108.58平方米的科技楼。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实地调查了解亦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晋0221执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赵存忠
审判员 张建标
审判员 刘敬青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成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