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26执18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银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钱X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马道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左云县小京庄乡。
法定代表人:刘XX,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南通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马道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和解,并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晋0226执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全红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赵振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