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126执147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首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首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的(2018)鄂11民终2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2019年8月21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首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人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1民终2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茂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