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

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武汉盛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2468号
原告: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19800335。
法定代表人:刘占修,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其华,湖北麦卡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盛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90号综合楼C1栋13层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6727983777。
法定代表人:李于穗,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5111139T。
负责人:李新国。
原告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盛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审理。原告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2元,由原告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炎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梦婷
书 记 员 余静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