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2民初2087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被告:青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青县南环西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92240213532XT。
法定代表人:秦丽洁。
被告: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19800335。
法定代表人:刘占修。
原告***与被告青县人民医院、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计1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泓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彧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