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6)苏0611行初2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蓝泰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南京蓝泰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持异议为由,于2016年11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蓝泰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蓝泰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蓝泰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建云
代理审判员 巴静涛
人民陪审员 严长山
书 记 员 刘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