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11执81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蓝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新城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标,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朱承胜,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京蓝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蓝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111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春贵
审 判 员 吴明龙
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