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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天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81民初554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天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东路香格里嘉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虢光辉、***,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东湖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天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65473.85元予以继续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天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65473.85元。冻结期限为壹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左 凌 人民陪审员 杨 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