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某某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执异856号

案外人:***,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

法定代表人:章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通宇国际数码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三路**(12)。

法定代表人:刘杰。

本院在执行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科联公司)与武汉通宇国际数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通宇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宏图路以西、银潭路以南项目名称为“汇悦城”X栋/单元XX层X办号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业主(购房者),“汇悦城”X栋于2018年开盘,***于2020年11月与武汉通宇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次性交付了全部房款,并在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了网签登记。法院在执行(2020)鄂0l执保456号执行裁定书时损害了***的合法权益,故***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20)鄂0l执保456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

经查,申请人湖北科联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通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人湖北科联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鄂01民初7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通宇公司的银行存款47919873.89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同年11月5日,本院作出(2020)鄂01执保45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武汉通宇公司名下的89套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并于同日将上述法律文书送达武汉市东西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另查明,2020年11月5日,***与武汉通宇公司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合同编号:东170335XXX。合同约定:***以单价8000元/平方米购买武汉通宇公司投资建设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宏图路以西、银潭路以南汇悦城项目中的第X幢/单元XX层X办号房屋,该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建筑面积47.49平方米,总价379920元等内容。

再查明,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28日分别作出(2020)鄂01执保456号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36套房屋解除查封。上述法律文书于2020年12月28日送达武汉市东西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本院认为,本院在湖北科联公司与武汉通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湖北科联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民事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登记在武汉通宇公司名下的89套房产,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对此不服,提出异议。在异议案件审查期间,本院已对涉案房屋解除了查封,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事由已经消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鹰战

审判员  徐 文

审判员  周 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小铭

书记员谭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