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执9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珞路586号江天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01民终74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206540.8元。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2.向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
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多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次执行过程及权利和义务,均无法取得联系。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01民终7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杨 杰
书记员 葛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