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执497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鼎新建筑材料厂,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206号。
经营者:***,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执行人: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潘塘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鼎新建筑材料厂与被执行人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0105民初165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鼎新建筑材料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被执行人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鼎新建筑材料厂支付货款39,015元、案件受理费38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491元,由被执行人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9月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
2、2022年9月29日、2023年3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券、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财产反馈情况如下:被执行人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零星存款,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依法轮候冻结其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2023年3月7日,因被执行人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3年3月20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鼎新建筑材料厂,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鼎新建筑材料厂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的档案信息,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且已对被执行人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39,403元。因被执行人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民初165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民初1651号民事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鼎新建筑材料厂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侃
审判员 刘 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