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202执15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5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执行人: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42民终12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于2022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2405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761元,合计12581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2月29日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22)新4202执150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永 江 审判员 努力古丽 审判员 ***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居 拉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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