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202执13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6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2民终14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于2022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255365.76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954元,合计1270319.7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2月15日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22)新4202执138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永 江
审判员 努力古丽
审判员 ***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居 拉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