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新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1民终25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农场十字东街7号(10)。
法定代表人:胡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云霄,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素云,湖北瑞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6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摩天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6643号民事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新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案外人段某受伤确系被上诉人**新操作挖掘机失误所致,上诉人与案外人段某签署的《受伤赔偿协议》系在段某与被上诉人**新的要求下签署,并得到了被上诉人**新的认可。上述协议有见证人余某的签字,其能证明段某受伤系被上诉人**新操作挖掘机失误导致,在一审庭审时上诉人要求余某出庭作证被拒导致无法查清事实,一审法院仅凭《受伤赔偿协议》上无**新的签字认定段某受伤与被上诉人无关太过片面。二、一审程序违法。摩天公司一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一审法院未予准许,程序违法。
**新辩称,《受伤赔偿协议》是摩天公司与案外人段某的家属签订,被上诉人对协议的执行是不知情的。虽然有余某的签字,但是这只能起到见证协议签订的作用,不能直接证明是被上诉人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审程序合法,上诉人虽申请证人出庭,但是否准许应由法院依法审核,余某与上诉人之间有利害关系,作为证人显然不合适。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摩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新偿还摩天公司为其垫付给案外人段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91576.01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21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新自带挖掘机在摩天公司承包施工的京东方项目工地从事劳务。2018年10月30日,摩天公司与案外人段某的家属签订《受伤赔偿协议》一份,内容为:因2018年9月28日**新驾驶的挖掘机致段某受伤,双方经协商达成除前期治疗费外一次性赔偿28000元的协议。该《受伤赔偿协议》上没有**新的签字。摩天公司提交了相关票据证明其为段某治疗支出了费用63576.01元。摩天公司与段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案外人段某受伤是**新造成,摩天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受伤赔偿协议》,在未得到**新认可的前提下,依法对**新不具有约束力。摩天公司要求**新偿还其垫付给案外人段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91576.01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摩天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090元,由摩天公司负担。
二审中,摩天公司申请证人段某、陈某出庭作证,拟证明段某受伤系**新操作挖机不当导致。**新质证认为,段某系伤者,与摩天公司有利害关系,陈某的陈述基本都是听说,不是其亲眼所见,两位证人的证言不应被采信。本院认为,证人段某、陈某均与摩天公司具有利害关系,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证人证言不应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对该两份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摩天公司提交的与案外人段某签订的《受伤赔偿协议》,只能证明摩天公司与案外人段某就其损伤达成了和解协议,不能证明案外人段某受伤系**新操作挖掘机不当导致。二审期间,摩天公司申请了两位证人出庭作证。首先,证人伤者段某以及案外人陈某均是摩天公司聘请的员工,二人均与摩天公司具有利害关系;其次,从证人陈某陈述内容来看,其并未亲眼见证案外人段某受伤经过。因此,摩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外人段某受伤系**新操作挖掘机不当导致,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摩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90元,由湖北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文清
审判员  李 行
审判员  申 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龚燕
书记员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