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民族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2民初2410号
申请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2466171X0。
法定代表人:何书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艾,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怀,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始县民族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建始县业州镇烟墩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751046317N。
法定代表人:饶顺清。
原告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始县民族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建始县民族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18×××58)存款以1014064.77元为限予以冻结,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建始县民族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18×××58)下的存款以1014064.77元为限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实际采取冻结措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晓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苑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