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执72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2466171X0。
法定代表人:何书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松,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建始县民族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烟墩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751046317N。
法定代表人:饶顺清,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始县民族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2822民初24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因其他执行案件已被冻结;本院向本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2822执72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家荣
审判员  黄志佳
审判员  崔显祝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