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富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清江浦市政工程总公司与南通富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891民初153-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市政工程总公司诉被告南通富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市政工程总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市政工程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市政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3元,减半收取2266.5元,由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市政工程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左康红
法官助理 王娅婕 书 记 员 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