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富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富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691执7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富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钱亚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富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6)苏0691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52619.66元,被执行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在欠付的案涉工程款2172955.5元范围内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扣划被执行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银行存款2233210.88元,其中2209080.88元(含本金217295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6125.38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余款24130元交纳执行费。被执行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的义务已履行完毕。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位于开发区××南、××路东、××河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103.9平方米,因上述土地的使用权转让事宜,案外人南通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已对上述土地进行了查封,后南通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国土部门查封了上述土地。其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约5000平方米左右均为无证房产,本院亦进行了实地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也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本院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南通市城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南通市港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取,但工程尚未进行审计,工程款尚未决算,因被执行人对外欠债较多,上述工程款已被本院及其他法院多次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且相关帐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
2016年9月,70多名工人及债权人南通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正在审查过程中。此外,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破产申请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被执行人对外欠债较多,已有多名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691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本院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缪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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