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启东市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执异174号
案外人:启东市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南通市。
负责人:沈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伟,南通润清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住所地南通市。
负责人:方向明,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女,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启东市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对本院执行吕四港镇陈涛路商住楼1幢201室房产,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启东市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启东市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启东市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高 航
审 判 员 邹 亚
人民陪审员 周 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金 琦
书 记 员 江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