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再149号
监督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庭,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万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陈涛路。
诉讼代表人:陈天虹,该企业清算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市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陈涛路**。
诉讼代表人:陈天虹,该企业清算组组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通万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启东市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再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8年3月30日,本院以邮政特快专递向上诉人***提供的地址发送了《缴纳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收到通知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1730元,逾期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8年4月2日签收了该通知,但未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宇
审判员 赵 畅
审判员 陈飞翔
法官助理费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闻方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