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通万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民再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审被告:南通万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启东市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南通万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启东市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民再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不准予上诉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并于同日向上诉人***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申请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民再1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珑珑
审判员  顾春晖
审判员  倪海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许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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