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202执恢3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执行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宁0202执恢3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