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

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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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381执恢178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栗叶,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青铜峡绿源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继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与宁夏青铜峡绿源塑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81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被执行人宁夏青铜峡绿源塑胶有限公司支付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151395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247元、鉴定费20000元、申请费17872元。经调查,宁夏青铜峡绿源塑胶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案件标的额巨大,该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在另案抵押并被多起案件查封。本院2020年1月19日为双方当事人间另案执行,查封被执行人亲水路22号办公楼、3、4、5、6号车间,查封期限3年,因抵押、查封、租赁等情形不宜处置;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宁夏青铜峡绿源塑胶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已同申请执行人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罗晓明
审判员陈向阳
审判员王岩峰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