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

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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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381执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栗叶,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东,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强力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小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强力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3民终122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954666元及利息(以954666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59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6元、申请费12233元。通过网络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财产信息,于2022年6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强力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3726元;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青铜峡市×××号房产及土地,因上述不动产有抵押,不宜处置,已做查封处理。除上述财产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罗晓明
审判员王岩峰
审判员党文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军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