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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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381执9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铜峡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381民初3835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2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54元、申请费3238元。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微信账户资金26674元;2022年1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宁0381民初38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党文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军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