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

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381执9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铜峡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381民初3835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2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54元、申请费3238元。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微信账户资金26674元;2022年1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宁0381民初38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党文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军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