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4209号
原告:**,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
被告: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胜利南街南桥市场二楼。
被告:宁夏兴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胜利南街南桥市场二楼。
(被告未到庭,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与被告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兴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二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