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琴天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544昆山琴天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85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琴天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Q1J6E2Q,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环庆路**。
法定代表人:孙东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洋,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山琴天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4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山琴天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昆山琴天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山琴天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昆山琴天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朱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芮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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