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02财保67号
申请人: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138382064N,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濠西路288号华都商业广场3幢1501至1502室。
法定代表人:陶建才,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金鑫,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申请人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苏州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苏州仲裁委员会将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函、财产保全申请书、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缴纳了案件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纪 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赟
书 记 员  陆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