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京扬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执49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138382064N,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陶建才。
委托代理人:杜丘,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京扬天下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96122440H,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木成。
申请执行人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京扬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602民初9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执行人南通京扬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5曰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5635.72元;二、申请执行人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就本案再无经济纠葛;四、案件受理费1806元(减半收取),申请执行人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2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
2、2022年11月3日、2022年12月6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等情况,并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如下财产信息:
(1)被执行人南通京扬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南通市人民中路××城××室不动产;
(2)零星银行存款。
3、2022年12月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通京扬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南通市人民中路××城××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期限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止,上述不动产已在本院另案中启动拍卖程序。
4、经查,本院在另案中于2022年10月12日,至南通京扬天下置业有限公司经营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中路209号京扬数码城B幢2143室财产调查,该公司职员顾燕称,因公司负责很多,公司能力履行本案义务。
当日,约谈被执行人南通京扬天下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称因公司经营不善负债较多,目前无能力履行本案义务。
5、2022年12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6、2022年12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杜丘,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封财产另案处置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杜丘表示暂无法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另案执行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程序中,除本案查封不动产已在另案启动拍卖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财产处置后具备分配条件,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范 斌
审 判 员  曹 彬
审 判 员  徐海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江涛
书 记 员  季洋洋
财产续冻、续封提示:
申请执行人须密切关注上述提及到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标的的查封期限。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须至迟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未申请或逾期申请造成上述财产标的因查封、冻结期满自然解除查控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