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来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2519号
原告: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濠西路288号华都商业广场3幢1501至1502室。
法定代表人:陶建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丘,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赵威。
原告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来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洪明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王海英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董聚强
书 记 员 张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