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耘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耘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务川分公司、贵州耘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216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雍良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投资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文婕,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耘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务川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负责人:***。
被申请人:贵州耘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雍良贸易商行与被申请人贵州耘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务川分公司、被申请人贵州耘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21657号民事裁定,并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耘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务川分公司、被申请人贵州耘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3,715.63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撤回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耘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务川分公司、被申请人贵州耘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