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耘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周俊诉贵州耘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庆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执异266号
案外人:周俊,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丁黔,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系周俊之舅。
申请执行人:贵州耘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外高桥工业园区南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64137A。
法定代表人:杨巧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庆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扶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5303074G。
法定代表人:霍仁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贵州耘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耘丰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庆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隆达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周俊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俊称:请求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对异议人购买的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房屋(详见《附件:周俊购房清单》)的执行,并解除对该21套房产的查封措施,不得对该21套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变卖。事实和理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执行案件中,拟进行评估、拍卖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房屋,但该21套房屋系异议人与被执行于2019年6月28日已付款购买的房屋,异议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综上所述,异议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行为,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不得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变卖。
本院查明,耘丰公司与庆隆达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7月22日本院作出(2015)筑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一、庆隆达公司于2015年8月22日前向耘丰公司支付95000000元(玖仟伍佰万元整);二、逾期未付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两倍计算;三、案件受理费521237.6元,减半收取260618元,由庆隆达公司负担,庆隆达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耘丰公司支付。……。”
因庆隆达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耘丰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9月27日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黔01执864号。2019年8月28日本院向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2017)黔01执864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年8月28日本院向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2017)黔01执864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庆隆达公司名下的位于云岩区,查封期间为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8月27日止。案外人周俊遂向本院提出前述执行异议,请求如前。
周俊为支持其异议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材料。一、贵阳银行《进账单》三张,载明周俊于2019年6月28日向“贵阳万隆国际商住小区专项处置工作组”分别支付购房款肆佰柒拾万元、叁佰肆拾贰万壹仟贰佰壹拾伍元、肆佰贰拾万元。二、2019年7月1日加盖有庆隆达公司收款专用章的《收据》两张,其中编号为1359379号的《收据》载明:今收到周俊购房款房号1-17-(1-6)共计6间,金额叁佰伍拾伍万贰仟贰佰叁拾伍元;编号为1359378的《收据》载明:今收到周俊购房款房号:1-16-(1-15)共15间,捌佰柒拾陆万捌仟玖佰元¥8,768,980。周俊还提供购房清单,与《收据》载明的房号一致。周俊所购买的上述房产在本院(2017)黔01执86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的查封房产范围内。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规定,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查封了案涉房屋,案外人周俊所举证据并不完全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案外人周俊所提异议请求及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俊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朱小龙
审判员  毛 丽
审判员  张世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肇星
书记员明远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