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耘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耘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初2035号
原告(案外人):***,女,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涛,贵州丰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贵州耘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外高桥工业园区南宁路。
法定代表人:杨巧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娇,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贵州庆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扶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霍仁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贵州耘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贵州庆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余长智
审判员  柳 凡
审判员  冯文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