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耘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雍良贸易商行与贵州耘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务川分公司、贵州耘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21657号 原告:上海雍良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投资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耘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务川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负责人:***。 被告:贵州耘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雍良贸易商行与被告贵州耘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务川分公司、被告贵州耘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并根据原告的申请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上海雍良贸易商行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雍良贸易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5.70元,减半收取计2,552.80元,保全费1,788.50元,均由原告上海雍良贸易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