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1092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双狮社区虎口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670748843G。
法定代表人:袁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罗庄市场A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214790271A。
法定代表人:杜清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冷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