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4民初21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冲,贵州君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创,贵州君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2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黄夷,男,汉族,1977年1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罗庄市场A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214790271A。
法定代表人:杜清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保全申请费9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承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全文
书 记 员 龚天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