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金沙县龙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60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28日出生,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文兴,男,贵州山一(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沙县龙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沙土镇平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590779156K。
法定代表人:陈方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丰,男,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恒亮,男,汉族,1967年12月13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县人,住重庆市铜梁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沙县沙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沙土镇振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40096627132。
负责人:江正勇,系该镇镇长。
被告:重庆皓宏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滨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592721750。
法定代表人:康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李斌,男,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罗庄市场A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214790271A。
法定代表人:杜清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炼,男,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恒亮,男,汉族,1967年12月13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县人,住重庆市铜梁县。
原告***与被告金沙县龙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沙土镇人民政府、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皓宏实业有限公司、陈恒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40.00元,减半收取827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中践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李 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虞 文
书 记 员  吴 静